探视权行使方式的确定标准

  一、探视权行使方式的确定标准

  探视权行使方式的没有确定标准,探视权行使方式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平法务提醒您,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哪些情形会被限制探视权?

  会被限制探视权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公平法务提醒您,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三、探视权包括接走孩子吗

  由夫妻双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探视孩子时可以接孩子回家,那么就可以把孩子接回家;如果双方约定探视孩子时不能接孩子回家,那么就不能把孩子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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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探视权行使方式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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