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法律解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四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成立具体条件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基础。该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合法有效的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请求权等权利。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