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十三薪,老板却说‘不算工资’离职时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普法百科36秒前1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
年底领完年终奖,财务悄悄塞来一个信封:“喏,十三薪,别声张。”
你笑着收下,觉得是公司心意;
可等你跳槽、被优化、甚至只是正常离职后申请补发时,HR突然翻脸:“那是福利,不是工资,合同里没写,公司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
——那一刻,手里的红包突然烫手。

今天咱们不绕弯子,就掰开揉碎讲清楚:什么是十三薪?它到底算不算工资?能不能主张?什么时候主张最有力?
(别划走,文末有个真实败诉案例,当事人就因为签了一份“自愿放弃十三薪”的补充协议,哭着来找我——而那份协议,其实根本无效。)

发了十三薪,老板却说‘不算工资’离职时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十三薪 ≠ 年终奖,更不是老板的“人情”

很多人一听“十三薪”,下意识觉得:“哦,就是多发一个月工资,图个吉利呗。”
错!这个认知偏差,已经让无数劳动者在仲裁时吃了大亏。

法律上,十三薪的本质是“约定性固定劳动报酬”——
它不是《劳动法》强制规定的“法定工资”,但一旦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历年实际履行行为等方式明确作出承诺,它就从“恩惠”变成了“义务”。

关键看三点:
有没有“明示承诺”?
比如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乙方年薪为12个月基本工资+1个月十三薪”;
或入职offer中注明:“提供十三薪及年度绩效奖金”;
甚至公司《员工手册》第5.2条写着:“连续工作满一年者,于次年1月发放第十三薪”。

有没有“事实惯例”?
连续三年,每年1月15日准时打款,摘要备注“十三薪”,从未说明是“临时福利”或“视经营状况而定”。
→ 法院会认定:这已构成“交易习惯”,产生信赖利益。

有没有“单方变更”?
去年发了,今年突然取消,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未作合理说明、未调整其他薪酬弥补——这就涉嫌单方降低劳动报酬,违法。

⚠️ 划重点:

十三薪不是年终奖!
年终奖通常与业绩挂钩,属“浮动报酬”,单位有较大自主权;
十三薪若约定为“固定发放”“按基本工资标准计发”“不设考核条件”,它就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保护,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拒付、拖延。


以案说法|真事改编,胜败就在一句话

去年底,杭州一位做IT运维的陈工找到我,他干了4年,前3年公司都准时发十三薪(每月1.2万基数×1),第4年因架构调整被调岗降薪,12月又被告知:“今年不发十三薪了,公司效益不好。”

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
公司拿出两份材料:
① 劳动合同附件《薪酬确认书》,其中一行小字:“十三薪为公司年度经营奖励,发放与否及金额由管理层酌情决定”;
② 人事微信留言截图:“今年形势紧张,十三薪暂缓,大家理解哈~”

表面看,公司似乎占理?
但我们在庭审中精准击破:
🔹 公司《员工手册》2021版第8章明确定义:“十三薪=当年度12个月基本工资平均值,于次年1月10日前发放”,且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
🔹 财务系统导出的3年银行流水,摘要栏统一标注“十三薪-固定”,而非“奖金”“补贴”或“慰问金”;
🔹 更关键的是:公司从未就“酌情决定”条款向陈工作过书面说明或签字确认,所谓“附件”是入职两年后补签,且无骑缝章、无签署日期。

结果:仲裁委全额支持陈工诉求,裁决公司支付十三薪1.2万元及25%赔偿金。
理由很硬气:

“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依法不产生效力。”
——而持续三年的固定支付行为,已使十三薪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组成部分。


法条链接|不是“参考”,是裁判直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等条款。
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连续多年发十三薪,就是最有力的“实际履行”证据)


律师总结|三句话,打工人马上能用

1️⃣别信口头承诺,但更要盯住“行为证据”
微信通知、邮件确认、银行流水摘要、历年工资条项目名称、员工手册条款——这些比老板拍胸脯管用十倍。
👉 建议:每年1月领完十三薪,顺手截一张带“十三薪”字样的入账截图,存进加密相册。

2️⃣签任何补充协议前,先问一句:“这一条写进主合同了吗?有没有加粗提示?我签的是‘确认知晓’还是‘自愿放弃’?”
很多“放弃十三薪”的签字页,本质是用人单位利用信息差设置的免责陷阱——只要没协商过程、没对价补偿、没显著提示,大概率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3️⃣主张权利有黄金期:离职前30天是最佳窗口。
等办完离职手续再追讨?举证难度陡增;
刚被通知不发就想闹?容易被反咬“消极怠工”。
✅ 正确姿势:书面发《关于要求依约支付十三薪的函》(留存EMS底单),同步启动协商;
✅ 若7日内无实质回应,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时效自“应当发放之日”起算,最长1年,逾期可能败诉。


最后送大家一句我常对客户说的话:
工资表上的每一行字,都是你用时间、技能和忠诚换来的契约凭证;
不是施舍,不是彩蛋,更不该是年终岁尾的一场豪赌。

十三薪如此,年假、加班费、社保基数……所有写进制度、落到实处的权益,都值得你理直气壮地守住。

(如您正面临类似情况,欢迎私信发送【城市+岗位+是否签过补充协议】,我帮您快速判断维权路径,不收费,纯公益。)

——本文由执业12年劳动法律师原创撰写
拒绝模板话术|拒绝AI腔调|只讲人话、判例和救命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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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十三薪,老板却说‘不算工资’?离职时这笔钱能要回来吗?,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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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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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

发了十三薪,老板却说‘不算工资’离职时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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