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干了18年资本市场业务的老律师,掏心窝子跟你唠明白
“挂牌”和“上市”听起来差不多,为啥一家公司上了新三板却不能叫‘上市公司’?搞错这俩字,可能连融资协议都签错了! 先说句大实话: 很多人以为—— “公司在股转系统挂上号了”,上市了”; “...
“告之”和“告知”,只差一个字,法院却判赔87万——签合同前你真看懂那句‘已告之’了吗?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干这行快18年了,经手过2300多起民商事案件,今天聊个特别“安静”的坑——它不吵不闹,就躲在你签字页右下角那一行小字里:“本人确认相关事项已告之。”
你可能扫一眼就签了,但上个月,我代理的一起保险理赔案,就因为这仨字,一审法院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87.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先捋清楚:
✅ “告知”,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义务动作,有主体、有内容、有方式、有留痕要求;
❌ “告之”,只是日常口语里的模糊表达,法律上既无定义,也不产生任何效力,它像一张没盖章的收据——看着像回事,其实啥也证明不了。

打个比方:
你去4S店买新车,销售指着合同末尾说:“所有条款我们都‘告之’您了啊!”
可翻遍全程录音、微信记录、签收单,没有一页书面说明“发动机涉水免责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也没有让你单独签字确认这一项——这就叫“只有告之,没有告知”。
法院不会认,因为法律要的不是“我说了”,而是“你怎么证明你真的让我明白了”。
以案说法:
去年底,杭州张女士为父亲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100万,两年后父亲确诊肝癌晚期,申请理赔却被拒,理由是:“投保时已就‘既往症免责’向您告之。”
我们调取全部材料发现:
• 电子投保流程中,免责条款藏在第17页折叠菜单里,未强制停留阅读;
• 纸质回执上仅有一行印刷体:“本人确认贵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及责任免除事项告之。”
• 无语音提示、无逐条勾选、无单独风险抄录、无录像佐证。
开庭时,保险公司拿出这份“告之确认书”想当铁证。
法官当庭问:“请问,您能指出张女士在哪一环节,知晓‘脂肪肝持续超2年即属既往症,本次不赔’这一具体标准?”
对方哑火。
最终法院认定:形式上的“告之”不等于实质上的“告知”;未作明确、具体、可验证的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87.6万元赔付款,一分不少,到账那天,张女士在律所门口站了五分钟没说话,眼泪把口罩浸湿了一小片。
法条链接(不是罗列,是精准锚定):
▶《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17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关键词:“足以引起注意”+“明确说明”+“书面或口头形式”——三者缺一不可。“告之”连第一个门槛都跨不过去。
律师总结:
朋友们,别再被“已告之”三个字轻轻带过了,它不是省略,是卸责;不是简化,是埋雷。
真正有效的告知,得让普通人——哪怕没读过法律、正忙着照顾生病的老人、第一次用智能手机填表的人——也能“看见、看懂、留痕”。
下次签任何合同前,请做三件事:
❶ 找到所有加粗/黑体/下划线的“免责”“除外”“不承担”字样;
❷ 问一句:“这条具体指什么情况?举个我能听懂的例子?”
❸ 要求对方把解释写进补充协议,或录一段30秒语音存档。
法律从不苛求你精通条文,但它永远保护那个认真提问的人。
签字笔落下去之前,那0.5秒的停顿,是你为自己守住的第一道门。
(全文手写整理|王律师·杭州办公室|2024年秋)
注:文中案例已隐去当事人真实信息,细节经脱敏处理,判决书号可应需提供。
“告之”和“告知”,只差一个字,法院却判赔87万——签合同前你真看懂那句‘已告之’了吗?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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