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需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以下是部分常见标准: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双侧完全性面瘫等。
2. 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一项者;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视力≤0.5 等。
3. 颈部及胸部损伤: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I 级等。
4. 腹部损伤:肝切除 1/2 以上;小肠切除 1/2 以上;双侧肾上腺缺失等。
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脊柱骨折后遗留 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双下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等。
具体鉴定应由专业机构依据相关规范进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
二、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需从多个方面判断: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2. 头面部损伤:一眼盲目 4 级;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 14 枚以上等。
3. 颈部及胸部损伤: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影响吞咽功能;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并后遗 6 处畸形愈合等。
4. 腹部损伤:脾切除;一侧肾切除;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等。
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膀胱大部分切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者闭锁;阴茎头完全缺失等。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 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等。
需注意,具体鉴定应由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三、交通事故8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8级伤残鉴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2. 头面部损伤:一眼盲目4级;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等。
3. 颈部及胸部损伤: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等。
4. 腹部损伤:肝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等。
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0cm以上;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阴茎头缺失达冠状沟以上等。
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等。
具体的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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