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一、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有诸多规定。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时,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应予支持。若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法定情形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二、双方一人一个孩子要抚养费吗
离婚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若两个孩子年龄、实际生活需求及抚养成本相近,双方可协商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协商结果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两个孩子年龄差距较大,或一方抚养孩子的实际支出明显高于另一方,抚养成本较低的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此外,若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失业、患病导致抚养能力下降,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抚养能力较强,也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抚养费。
若双方无法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可以是吗
再婚本身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法院判定子女抚养权变更,核心原则是看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只有在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子女成长时,法院才会支持变更。单纯的再婚行为,如果没有其他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情形,如经济状况恶化、对子女照顾不周、出现虐待等行为,法院不会仅因再婚就支持变更抚养权。
不过,如果再婚导致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再婚配偶对子女有不当行为、直接抚养方因再婚减少对子女的陪伴和关注等,另一方可以以此作为理由,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所以,再婚本身不足以构成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充分理由,但因再婚引发的对子女成长不利的状况,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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