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普法百科6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我国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包括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也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如果能够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毫无疑问,该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谁侵权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时候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需要给予补偿。这种规定旨在保障受害者能够得到一定的救济,同时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维护建筑物的安全,避免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另外,如果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没有设置警示标识等,导致高空坠物事故发生或者损害扩大的,建筑物管理人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后来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避免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不应有的损失。

总之,我国对于高空坠物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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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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