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轻伤标准

法律解析:

司法鉴定轻伤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鉴定标准确定的,通常包括多个方面,如颅脑、脊髓、面部、听器听力、视器视力、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脊柱四肢等损伤的具体情形和程度。

司法鉴定中的轻伤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严谨的体系。在颅脑损伤方面,轻伤可能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等。脊髓损伤如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也可构成轻伤。面部损伤中,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15.0cm²以上等情况属于轻伤。

听器听力方面,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神经损伤引起听力减退等符合轻伤标准。视器视力损伤,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等情形可认定为轻伤。

颈部损伤时,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²以上等为轻伤。胸部损伤,肋骨骨折 2 处以上;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等情况符合轻伤判定。腹部损伤中,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等可认定为轻伤。

盆部及会阴损伤,骨盆骨折;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等是轻伤的判定标准之一。脊柱四肢损伤,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骨骺分离;两节以上椎体骨折;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椎间盘突出等情形通常被认定为轻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轻伤鉴定标准应依据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结合详细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5.3.3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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