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工伤了算谁的?包工头还是公司?
大伙儿常说的“劳务工”,其实是个挺宽泛的说法,有的是跟着包工头在工地上干,有的是通过劳务公司派到某个单位干活,还有的可能就是临时给某个老板打零工,身份不一样,一旦出了工伤,这“锅”该谁背,还真就不一样...
农民工工伤问题通常既可以找包工头,也可以找公司负责,不过最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一般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
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工大多是跟着包工头干活,包工头承接公司的部分工程业务。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一般是雇佣关系,而包工头通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农民工是由包工头招用的,但公司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这一行为存在违法性,所以公司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找包工头,是因为包工头作为直接的雇主,对农民工的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从常理上也有一定的责任来处理工伤相关事宜,并且包工头可能掌握着一些与工作相关的具体信息,在初期处理工伤认定等手续时能提供一定帮助。
包工头往往资金实力有限,可能无法承担高额的工伤费用。此时,找公司负责就更为关键。公司通常有更雄厚的资金和完善的管理体系,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农民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农民工遇到工伤问题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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