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普法百科7小时前1

刑法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系。预备行为主要包括: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筹集资金;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5)勾引共犯;

(6)制定犯罪计划。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所谓着手是指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是形式的客观说。

(2)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中实质的行为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显示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为必要,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3)实质的客观说中的结果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危险结果)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

(4)事实上,就一般犯罪的着手而言,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得出的结论没有区别,只是在隔离犯(亦称为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的场合,二者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行为人通过邮局将毒药寄给外地的某人,希望某人饮用后死亡。实质的行为说一般认为,行为人在寄送毒药时,就已经着手,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寄送主义)。但结果说往往认为,只有当被害人收到毒药时,才产生紧迫的危险,此时才能认定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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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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