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原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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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对原建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如何分配

离婚后原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配需分情况确定:

-若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未进行扩建、翻建等。那么该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通常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比如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其个人。

-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一般由双方平均分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此类。若双方对房屋建造贡献不同,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倾向贡献大的一方。

-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夫妻双方、其他家庭成员。需先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确定夫妻所占份额,再对夫妻份额进行分配。

-拆迁补偿安置若考虑人口因素,如按人头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夫妻双方基于各自人口因素获得的部分,应归各自所有。

分配时,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决。

二、离婚诉讼对方不出庭应该怎么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若对方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如果对方是被告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表明意愿,但被告拒不出庭且无正当理由时,法院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不过,法院一般会谨慎适用缺席判决,尽量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要是对方是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若原告想要再次,需在规定期限之后重新提起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若被告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对其。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负有、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但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较少适用。

三、30天一方不出现,能离婚吗

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内一方不出现,无法完成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可持本人有效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同时注销。

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若一方不出现,即未共同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发放离婚证,无法完成。此时若想离婚,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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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如何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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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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