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和失信的区别

普法百科19小时前1
法律解析:

限高和失信是不同的概念,限高主要是对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失信则侧重于对被执行人信用方面的惩戒。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比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了上述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外,还可能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侧重点不同。限高侧重于消费领域的限制,失信更强调信用方面的惩戒。适用条件有差异。失信的条件相对更严格,通常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等情况。后果不完全相同。虽然都对被执行人有诸多限制和影响,但具体的表现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

在实际执行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能同时采取这两种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都会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陷入这种不利境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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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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