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这个词我们被征收人经常听到,但行政强制执行都怎么执行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解: 行政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就需要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实行双轨制。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在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该项的加处罚款就是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实务中,执行罚常常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面目出现,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加处罚罚款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通俗一点说,就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三是实施加处罚款超过处罚决定确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期限后,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虽然都收罚款,但二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而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行政处罚的方式。后者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条件,前者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为前提条件。 二是作用不同。加处罚款的作用是督促、威慑当事人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罚款是作用是剥夺当事人的财产,制裁违法者。 三是数额是否确定不同。加处罚款不是一个确定的数额,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34天内,当事人随时履行,加处罚款的数额就不再增加;而罚款是一种确定的数额,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罚款数额随即确定。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