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戚来电说正计划和一家企业合作,对方给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模板,并强调是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他吃不准签了后会不会掉进圈套,让帮忙看看,咱们看看这作业咋解。 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书范本(签战略合作协议没事) 甲方:广东水宝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吃饱饱食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友好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负责矿泉水产品营销,包括矿泉水的出口销售并代办手续。 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国内销售,双方合作时间为5年。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为止。 3、产品价格数量,按照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双方确认为准。现国内确认加工费含税价格为10元/箱(膜包24支/550ml)货送到佛山仓,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说明:如果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5%,双方共同协商价格。) 4、乙方负责矿泉水的生产,负责产品的一切经营合法手续文件。乙方负责产品的供应数量和质量。 5、乙方保证每个月完成甲方所需的产品数量,如需要增减数量,需双方共同协商。国内贸易双方一个月开发票结算一次,销售产品货款必须15天内把款汇给乙方。国际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国际贸易规定,甲方开出信用证给乙方指定账号。结算方式:以双方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而定。 6、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退出合作,单方退出属违约。 7、双方签订合同后共同遵守,如违约方不遵守,应赔偿遵守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合同双方签名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签还是不签? 不签。 合同不能只看标题,要看条款有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设定。 一、《协议》已经具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战略合作协议。《民法典》没有“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意向协议书”、“合作备忘录”等法律定义。在第495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等,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可以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预约合同当中如果约定了权利义务的,依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就本《协议》而言,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已经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即公司名称),标的(即矿泉水),数量(每月甲方所需数量)、价款(即国内加工费含税价格2.5元/箱(膜包24支/550ml)),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即从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为止,货到佛山仓、每15天以信用证方式汇款结算)、违约责任(即不得单方退出合作,不得违反约定条款,否则承担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尽管缺少“产品质量”的约定,但不影响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已设定,故此不属于无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而应视为正式合同。 二、《协议》第3条对于价格的约定存在风险。甲乙双方确认当前国内矿泉水加工费用含税价格为2.5元/箱(膜包24支/550ml),根据约定,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上下浮动5%,双方共同协商价格。可以理解为如果价格浮动超过5%的,双方依然执行2.5元/箱(膜包24支/550ml)的标准,如果价格上浮超过5%,则对乙方显失公平,如果价格下浮超过5%,则对甲方显失公平。且《协议》表述为“上涨上下浮动”存在歧义,究竟是上涨5%可以协商,还是上浮动和下浮动5%均可协商,没有明确。 三、《协议》第5条双方约定的产品数量不明。第一种理解,双方没有确定每月生产数量,因此也就不存在增减数量的协商基础。第二种理解,甲方提出的产品数量要求如果远超过乙方的生产能力,乙方无法如数提供,也构成违约。 四、《协议》第7条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法律只支持合同违约造成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合同相对方违约造成甲方的预期收益损失。 怎么改呢?有两个方向。 第一,变更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明确该《协议》只作为磋商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可以删除第6条,第7条。并将第8条表述变更为“本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作为双方下一步磋商的意向性文件,双方签约后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第二,变更为合同。如果选择变更为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一是需要对第3条价格进行明确磋商,且明确超过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区间后,双方必须进行磋商后重新确定价格。二是需要对第5条确定每月产品基数;三是需要增加产品质量标准;四是需要确定第6、7条违约赔偿标准;五是需要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