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的区别在于其主体范围不同、二者所负义务及义务性质不同、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法律资格也不同。对于二者所负的义务,清算义务人是法定义务,无法解除;而清算人的义务则是约定或者指定的,可以因为特定原因而解除义务。

意定监护协议

  一、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义务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清算人分为法定清算人、议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种。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东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2.所负义务内容不同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义务是执行公司具体的清算事务。

  3.所负义务的性质不同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解除;清算人的义务是约定或者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者法院等的委任或者指定而产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者清算人的辞职而解除义务。

  4.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法定的义务,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

  5.法律资格不同

  清算人对内处理、了结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清算义务人没有这样的法律资格。

  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也会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清算义务人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二、公司破产进行清算的流程如何

  提醒您,公司破产进行清算的程序是:

  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3.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4.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何

  提醒您,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