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吗?

 

房屋征收中征收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接受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参与市、县级组织的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参与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依法予以公布;通知有关部门关于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要求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依法负责办理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报请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对决定予以公告;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等。

例如,某市明确中心城市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其中明确指出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起草本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收集、汇总中心城市房屋征收项目,并分期分批下达给新罗区组织实施;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审定后发布实施;项目单位报送材料完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满30日后,拟定房屋征收决定报市审定后,由市发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一是实行政策执行标准的监督,二是资金使用的监督,三是征收与补偿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四是业务实施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支付补偿资金,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征收协议签订后,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支付给被征收人。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拆迁补偿款应该由哪个部门发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找哪个部门咨询问题(征收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吗)-第1张图片

由此可知在农村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可获得以下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在知道究竟该得到哪些补偿费用后,就跟随凯诺拆迁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问题:

1、征地补偿款由谁支付

由上述规定可知,青苗补偿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且安置补助费只有在不需要进行统一安置时,才有可能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而土地补偿费则是经由村集体分配的,相对来说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正是土地补偿费。

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在凯诺律师时间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某些地方由镇甚至村委会全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情况,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2、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就是说无论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都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由市县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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