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导致分割财产纠纷 小昭和小李1996年结婚,2004年去民政局离婚。协议内容如下:房产归小昭所有,押金归小李所有,孩子由小昭抚养,小李每月交纳400元抚养费。 2005年1月,两人再婚,同居3个月,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家里没有财产,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前购买的;孩子属于女方,男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年7月,小昭起诉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其房产,解除其被迫签署的离婚协议,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法庭上,小李表示同意与小昭离婚,孩子由小昭抚养,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他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栋房子应该属于他的婚前财产,所以小昭没有理由要求在分割买房 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后无法继续生活,应允许离婚。至于房子,他们在民政局同意离婚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归属。虽然房子没有转让,但这是小昭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法院判决小昭和小李离婚;孩子由小昭抚养,小李每月支付220元抚养费;拒绝小昭的其他要求。 律师声明 协议离婚是不可执行的 据办案法官介绍,新婚姻法出台后,很多夫妻在民政局选择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不愿意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权利或分割财产。 法院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提醒不能继续生活的夫妻,最好在法院离婚的同时分割财产,以免给双方造成麻烦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