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有何法律地位 人身保护令是指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或相关主体的申请做出了禁止施害人威胁、殴打、跟踪、骚扰受害人的裁定,并将这一规定只会施害人,如果施害人拒不执行这一条款的话,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能起到教育、警示和威慑施害人的作用,以免受害人遭到施害人的威胁、殴打、跟踪等行为,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 而家暴说的就是出现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一方成员利用暴力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未修正之前,法院通常都是通过人身保护令来对诉讼人进行保护的,人身保护令是将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或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该依据并不能直接运用指向于当事人的行为;而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则为修正之后,该法第一百条对行为保全直接作出规定,为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