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审查 对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能够单独对其进行审查,也能够通过合议庭来进行审查。假使采取后面一种审查方式的话,则能够邀请妇联以及相应的工作者参与其中。假使法院经过相应的审查之后,认定申请人曾经受到过家暴的侵害的话,便能够下达人身保护令。而假使通过审查,发现证据不充分,不能够证明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暴力危险的情形的,可以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没有经过听证的,不能够驳回当事人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对于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审查,依然应进行证据方面的审查。当事人在对人身保护令进行申请的时候,应该准备好下列证据: (1)对于婚姻关系进行证明的证据; (2)对于确实存在家暴行为进行证明的证据,具体囊括有:照片、病历、法医所做的相关鉴定、报案记录、证人所做的证词、社会机构所做的相关记录亦或是所出具的证明、所收到的威胁性短信等。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需要出庭作证,但须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当事人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自行采集证据的,能够提交申请,由法院来对有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以及保管。 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听证 在举行听证活动之前,法院应该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听证活动中对于是不是有家暴行为存在,申请人同被申请人都能举证。由于和个人隐私密切相关,因此听证活动采取不公开的形式进行。在接到听证通知之后,申请人假使不具备正当理由是必须要到庭听证的,假使既无正当理由也不到庭听证的话则视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假使被申请人不到庭参加听证活动的话,并不会对听证活动造成影响。 人身保护令的复议 法院在经过审查之后认定申请和条件不相吻合的话,则应该驳回该申请。而假使被申请人对于法院所下达的人身保护令不服的话,能够向法院提请复议,可是在复议的过程中人身保护令继续执行。针对在法院送达人身保护令以前便进行过听证活动的,为有效节约诉讼资源,避免被申请人恶意拖延时间,复议可不再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前没有进行听证的,则复议应当举证听证。 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听证可以分为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裁定前听证和被申请人不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复议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