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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未成年怎么判猥亵儿童罪是什么

总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生理欲望,会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侵犯妇女等,更有甚者,会选择对小孩子下手,对未成年人坐车猥亵行为,这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根据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猥亵未成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沈阳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普法。

一、猥亵未成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

二、猥亵儿童罪是怎么回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这几类罪名的追诉时效需要依据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期限,而非根据最终的宣告刑确定。因为在追诉犯罪前,并不能最终确定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因此根据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能够有效避免犯罪超过诉讼时效、漏诉的问题。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1.具有一般情节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236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的,根据刑法第237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猥亵儿童的,根据刑法第237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第359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1.强奸幼女的;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具有情节恶劣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236条之一,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具有情节恶劣的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8条,处5年以下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5.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或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59条,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幼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36条,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2.情节严重的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8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受刑年龄是否应该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我赞同《刑法》中未成人的受刑年龄降低的观点,主要依据: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大部分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越来越早。比如女孩子的月经初潮,在我国六十年代大部分的女孩子月经初潮在14-15周岁,现在是10-13周岁。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早,心智发育也比较早。受刑年龄也应该提前。

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对社会知识的了解也大幅度提前,他们对社会、法律、科技、人文等知识的掌握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成年人。

总的来说,现在的孩子(未成年人)不再是我们心目中的孩子,而是成熟提前的孩子,对于他们涉嫌的犯罪行为,年龄段也大大提前了。降低未成年人的受刑年龄,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实施处罚,应该对《刑法》进行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