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了案不一定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

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

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下发立案告知书

当然,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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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等于立案,要想立案,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

立案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是在我们生活中,报警肯定时常听说。报警如果警察受理,那么就属于成功立案,如果不受理立案申请的,可能有很多原因。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是,要想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并且受理立案,必须要满足哪些必不可少的要件?

一、什么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但往往很多人只知道“立案”的概念,对实际执行却并不了解。比如说劳动者被单位拖欠工资,想要警察把单位负责人抓起来,却被告知不予立案,是为什么?被偷了钱想要告小偷,让其坐牢却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为什么?

二、立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大家一直以来被灌输一种“有事找警察”的思想,就认为对于自己的要求,警察都应该无条件帮助,应该想尽办法达成诉求。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犯罪事实成立,也就是说根据报案人递交的已有材料已经可以说明案件确实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

2、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有一些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可能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也是不予立案的。

3、属于管辖范围,各个机关都要各施其职,不是说警察就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有权去解决。比如说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确是违反《劳动法》规定,但这件事情是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没办法立案的。

当然,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所以说,虽然“有事找警察”,但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也要理解并接受,立案的程序是必须受法律管理的,不是报了案就算立案,也不是报了案事情就已经解决了。大家要清楚这个概念,不要将报案和立案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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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了案不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必要满足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定要了解

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老包普法"认为我们都应该了解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

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知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

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下发立案告知书:如下图

当然,"老包普法"说明下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

不予立案通知书

》,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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