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欺诈性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和谐的经济秩序建立,通常还会损害受欺诈方的利益,所以在欺诈性合同中,受欺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类合同。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欺诈性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概念解读 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违背其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欺诈方往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订立合同为手段,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欺诈性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和谐的经济秩序建立,通常还会损害受欺诈方的利益,所以在欺诈性合同中,受欺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类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 因欺诈而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受欺诈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参考案例 2001年3月,a向摄影器材公司b购买了一步商品标签上表明产地为韩国的、价格为23000元的数码相机一部。a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此相机性能很不好,怀疑是假货。a于是把相机送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果是该相机不是韩国生产。a认为b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中,摄影器材b公司将不是韩国生产的数码相机作为韩国生产的相机销售给了原告a,销售过程中b公司没有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了a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法院支持原告a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同时被告应返还原告23000元,原告将购买的相机退还被告。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