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叫预告辞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概念解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叫预告辞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用人单位呆了一段时间,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觉得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或者对工作环境感到不满意,于是就萌生了想要离开的冲动。但基于手上白纸黑字的合同,又不敢轻易提出解约。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小刘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做程序员,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人事离职手续。但却迟迟未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小刘多次与公司人事部联络,公司因小刘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不予发放工资,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 案件分析 预告解除权系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刘提前进行了预告解除,但用人单位不予发放工资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决方法 (1) 用人单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 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提前30天写好辞职申请书递交公司批准,如果因为履行了预告解除的流程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法律攻略 调解仲裁诉讼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