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项目建设应用林地补偿规范   第一条 为提升自然资源维护管理方法,有效运用和避免浪费自然资源,维护保养林权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现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项目建设应用林地类,就是指在林地类上修建永久、暂时性的房屋建筑、建筑物,及其别的更改林地类主要用途的搭建个人行为。   (一)开展勘察、采掘矿产地和各类工程建设占有林地类。   (二)项目建设临时性使用林地类。   (三)山林经营管理企业在所运营的林地类范畴内修建立即为林果业生产制造业务的工程项目设备占有林地类。   第三条 凡在内蒙古行政区内开展勘察、采掘矿产地和道路、铁路线、飞机场、港口物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电力能源产业基地、国网、燃气管道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新项目,高新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文化、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防灾减灾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工程公共、乡村公路、公租房、棚户区拆迁等公用事业和惠民新项目,商业服务、服务行业、工矿业、仓储物流、城区住房、旅游资源开发、饲养、营业性公墓等营业性新项目,战略新型产业新项目等永久应用林地类;各种建筑施工临时用地、建设工程配套设施的取(弃)土场商业用地、工程项目勘察、地质勘察商业用地以及他须经临时性使用林地类的,商业用地企业或本人应依规向被应用林地类的公司或本人付款林地类赔偿费、树木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山林经营管理企业在所运营的林地类范畴内,修建立即为林果业生产制造业务的工程项目设备需应用林地类的,不付款林地类赔偿费、树木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商业用地企业应用林地类应付款的林地类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全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求林地类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规范,付款给被应用林地类的公司或本人。   商业用地企业申请办理应用林地类审批审核办理手续需交纳的山林植物群落修复费,依照国家相关单位发布的全新山林植物群落修复费征缴和管理方法应用要求的规范,由林业站承担应收。归属于国务院办公厅林果业主管机构或自治州林果业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的,由自治州林果业主管机构承担应收山林植物群落修复费;归属于盟市林果业主管机构审核的,由盟市林果业主管机构承担应收;归属于旗县(市、区)林果业主管机构审核的,由旗县(市、区)林果业主管机构承担应收。   第五条 树木赔偿费按以下规范赔偿:   有林地、疏林地类和灌木林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要求区划林种,按林种测算树木赔偿费。   赔偿数量:一般灌木绿化植物按1亩6立方出材量使用价值赔偿;宝贵灌木绿化植物按1亩6立方出材量使用价值的3倍赔偿。   灌木绿化植物出材量使用价值,就是指本地同一绿化植物或类似绿化植物的木料按本地价格行情市场销售所得的的收益。   名贵树种就是指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I、Ⅱ级维护乔、灌木丛绿化植物。   (一)灌木用材林树木和灌木薪炭林树木:为赔偿数量的2倍赔偿。   (二)灌木防护林带树木:一般防护林带树木为赔偿数量的4倍赔偿,国家级别公益林树木按赔偿数量的5倍赔偿。   (三)灌木特殊用途林树木:为赔偿数量的10倍赔偿。   (四)灌木经济林木树木和灌木丛经济林木树木:按企业总面积本地类似经济林木出产期一切正常年平均产量的6倍赔偿。   (五)灌木疏林树木: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树木的补尝规范赔偿。   (六)灌木林树木(除灌木丛经济林木树木以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树木赔偿标准规定的0.5倍赔偿。在其中灌木丛国家级别公益林树木按灌木国家级别公益林树木赔偿标准规定的0.5倍赔偿。   (七)未遍布植树造林地树木:灌木未遍布植树造林地树木按赔偿数量赔偿,灌木丛未遍布植树造林地树木按赔偿数量的0.5倍赔偿。   (八)火灾事故杀死木:按火灾事故产生以前划分林种的树木赔偿规范赔偿。   (九)有害生物防治危害木:按有害生物防治危害产生以前划分林种的树木赔偿规范赔偿。   (十)零星树木:一般绿化植物根据测得花草树木的材积,按本地同绿化植物同径级木材每立方市场价格2倍的补尝规范给予赔偿。名贵树种树木按一般绿化植物树木赔偿标准规定的2倍给予赔偿。   (十一)苗木基地绿化苗木:按本地同类型绿化苗木出圃时市价的3倍赔偿。   (十二)临时性应用林地类需砍伐或清除树木的,按长期性应用林地类上的同样林种树木赔偿规范给予赔偿。   被应用林地类的地域某绿化植物没法计算其成熟林树木出材量使用价值的,可参考邻近地区该绿化植物的树木出材量使用价值计算赔偿花费。   被应用林地类的地域某绿化植物无成熟林出材量供参考的,可参考分子生物学特点相仿一样绿化植物计算赔偿费。   第六条 经旗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依规审批允许,农牧民按照规定规范基本建设农村宅基地应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林地类,需砍伐或清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全部的树木,不需付款树木赔偿费。   第七条 因长期性应用林地类或是暂时应用林地类,需砍伐或清除的树木和绿化苗木归原林权产权人全部。   第八条 树木赔偿费和绿化苗木赔偿费归被应用林地类企业或个人财产,由商业用地企业付款给被长时间应用或是被临时性应用林地类的林权产权人。一切企业和自己不可截流、占用、侵吞。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行,原自治州林管局、统计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收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内林政字〔1993〕127号)与此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