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结账在各大超市已越发常见,不仅节约顾客时间还能降低商超成本,但与此同时,自助结账盗窃案也是越发频繁。近日就有这么一则新闻:北京一名女子在超市自助结账时,5次漏扫商品,比如买两盒牛排只扫一盒,累计金额200余元,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200元需要刑拘吗?看完你就知道为什么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女子就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虽然累计金额仅200余元,但是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 此外,在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里,对“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是盗窃三次以上,有时间限制,为“二年内”。二是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均为“未经处理的”,如三次中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也应该算在“三次”内。 由“多次盗窃”构成的犯罪并不需要达到一定数额,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该女子涉嫌盗窃罪的具体情节还需要公安机关去侦查认定。 无独有偶,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超市,刘某某采取在自助结算机前部分商品不结账的方式,25次窃取超市内丑橘、虾仁、面包、草莓、巧克力等商品,被盗商品销售价格一千余元。最后一次盗窃的一盒巧克力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某在超市购物利用自助机结账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多次采用对部分商品故意不扫码的方式,暗中窃取超市商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行为人在长达半年多时间内先后盗窃超市内商品二十余次,虽盗窃物品价值较小,但次数较多,符合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最后和大家共勉:正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小失大,贪图小便宜的后果就是即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