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进行,补偿方式的设置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一般来说,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贴等补贴。产权置换一般是一对一的拆迁,在同一地区,可以实现1:1的房屋置换,即使是合理的补偿。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2.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换房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受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地质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棚改工程无法实现原地搬迁。   根据北京的政策,完善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鼓励货币安置,规范征收补贴和奖励。   4.拆迁户应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可以鼓励货币化安置,但不能要求拆迁户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即使不能实现原地搬迁,也应提供就近或其他地区的安置房,并依法支付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