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分为哪三类?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起诉期限作了详细规定,我们先来看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行政一般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  (一)一般起诉期限。   一般起诉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内容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对方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行政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二)特殊起诉期限。   特殊行政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后的起诉期限和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起诉期限:   1.对行政复议案件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最长起诉期。   3.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最长期限。最长的行政诉讼时效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的行政诉讼。   因房地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不得超过5年。   4.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或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