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1.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包括:   (一)土地征用费;   (2)耕地占用税;   (3)劳动安置费及相关地面;   (4)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   (5)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条所列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安置费及相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拆迁房屋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用包括开发社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开发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不能有偿转让的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土地开发费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转让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将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为扣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