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裁定书的内容是不涉及实体权利,所以不能上诉。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可以看出,裁定书只涉及程序问题的,无法提起上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涉及实体问题的,就可以提起上诉,比如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书,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就可以提起上诉。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