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后,会将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如果被处罚人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可以合并执行的,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在送拘留所之前,如果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呢?,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是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其他人提出无效;三是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其中,担保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有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在暂缓执行拘留期间,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