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很多在外打工的朋友和我一样,到底有没有搞明白自己的东家是怎样给自己核算加班费的,有没有足额支付给你,入职的时候给你前这样的合同那样制度,你到底有没有充分理解,我可能大部分都是稀里糊涂的签的吧,很多企业都没给你理解时间和机会,想入职就得签,除非你不想得到这份工作,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加班工资到底应该怎样算才是合法的。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法》是怎样说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至少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加班工资报酬。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劳动法已经明确告知计算方式,但是这个计算标准的基数是多少,劳动法没有明示,很多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都是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签订合同,然后把你工资拆分为底薪、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等等名目,在核算加班费时就理所当然滴按底薪给你核算加班费,这样就会导致很多岗位晚上加班的时薪还没有白天8小时工资的时薪多,严重打消工人的加班积极性。那么,到底是按底薪还是月薪来计算加班费呢让我们再来看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的解释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具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其中计算范围。 仔细阅读一下,我们就能明白,公司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加班费属于违法的,同样的案子但是各地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结果可能不一样,朋友们你们说说到底应该怎样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