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张出资金建设蔬菜大棚,小李负责技术二人合伙经营,一天大棚墙皮脱落砸伤路人,小张和小李被告上法庭,小李认为自己只负责种植技术,与此事无关。小李的想法有道理吗? 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律由来 1.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 变更了表述的方式。 3. 增加了第二款。 法律释义 一、连带债权 债权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特征: 1.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互相具有牵连关系。 2. 数个独立债权。 3. 给付为同一标的。 二、连带债务 数个债务人对同一给付内容,各自独立负担全部给付义务,一人给付,其他债务人全部免除给付义务。特征: 1. 债务人二人以上,具有连带关系。 2. 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 3. 任意一个债务人给付,全部债务免除。 三、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法律规定”? 本条中的“法律规定”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非广义上的法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法释[2020]28号)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实务 一、 现行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1. 《公司法》:法人设立、变更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2. 《民法典》第973条及《合伙企业法》: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因监护产生的连带责任 4.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共有产生的连带责任 5.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7.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8.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连带保证责任 9. 《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劳动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0.《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劳务中的连带责任 11.《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承揽中的连带责任 12.《民法典》及《建筑法》:建设工程中的连带责任 13.《旅游法》:旅游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14.《票据法》:票据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各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有履行义务,一人履行则全部债务消灭。但在其中一人履行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如: 1. 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2. 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器械缺陷和医院的责任承担; 3. 环境污染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等等 案例解析 小李与小张是合伙关系,不论出资情况如何,对大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欢迎讨论!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