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何区别?供应商支付给采购人的违约金应怎样处理?应上交财政部门还是可以作为单位收入?近日,有政府采购同行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了明确,即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未对合同违约金作出相关明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范,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对此,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恵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前预交,其作用是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正常履行。而违约金,是在合同中明确的,如果执行中双方出现了违约,则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无须提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是对供应商的一种约束,而违约金则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一种约束。约束对象上也有区别。”王惠明进一步介绍,对于因供应商违约支付给采购人的违约金,对于全额拨款单位,应上交财政;对于差额拨款单位,可以单位留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目前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王惠明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一般会在签订合同后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结束后,质量保证金将一次性退回。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有的地区在政府采购中已减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