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弱我有理”的观念,网上和生活中并不鲜见。每每遇到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人们大都会说一句“轿车全责”,可事实真如这样吗? ✦ 案情 回顾 在定陶区某狭窄的双向两机动车道上,小甲驾驶鲁Rxxxx牌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在超过路边由南向北骑电动车行驶的小乙时,小乙碰撞到路沿石摔倒受伤。交警部门未对本次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也载明,因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没有现场交通指挥,也没有交通监控设施,同时小甲驾驶的轿车没有明显碰撞痕迹,不能认定小甲轿车与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小乙是否接触的事实,故小乙起诉至法院。 “我骑着电动自行车,左手臂突然被碰撞了一下,随后就什么都不记得了” “我是旁边洗车店的老板,当时突然听见“咣叽”一声,紧接着听到踩刹车的声音,应该就是小乙摔倒的瞬间小甲踩了刹车” “我当时的车速在四、五十码,超过小乙的时候并未减速,我也没感觉碰到小乙,但我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 “多方事故,出险原因:与非机动车碰撞、三者物损、1人伤、0人亡,三者由于标的原因撞石头”;查勘说明载明“标的车行驶,三者电车歪倒,现场报警处理” 保险公司、小乙未提交证据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东侧路边的路沿石有明显擦痕,小乙电动车歪倒在路东侧草地上,可以证明小乙的车辆碰撞道路东侧路边石的事实。 本次事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车辆发生直接碰撞的事实 法院审理 小甲: 超过小乙时并未减速 小甲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小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 小乙: 不能充分认识到周围的危险因素存在 不能谨慎驾驶 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不能尽可能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 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故认定原告对其摔倒受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为30%。 通过本案例,相信你对道路交通事故一定不再大意。为了维护“道路上的安全”,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文明出行,安全出行,健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