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来的“五一·国际劳动节” 是所有劳动者的节日 身为劳动者的你 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吗? 应届生小白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公司 下面就让法官通过小白的经历 带你了解职场中的“陷阱”吧! 01 刚毕业的小白怀着激动的心情入职了,公司却迟迟不与小白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已经入职的小白十分没有“安全感”...... 问入职后公司最迟什么时候和我签劳动合同? ◆ 法官说: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迟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第二个月开始,就可以计算双倍工资,直到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过,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未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就已经视为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啦,在这之后的“双倍工资”也就不会再被支持。此外,用人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视为员工无试用期。 02 在小白的多次要求下,公司终于和小白订立了劳动合同,与之而来的新问题又让小白困惑不已,合同中没有约定社保缴纳情况,公司也未主动提出要给正值试用期的小白缴纳社保。 问试用期内公司是否需要帮我买社保? ◆法官说:需要。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小白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03 各项待遇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打工人小白觉得自己的工作总算步入了正轨,每天兢兢业业,期盼着通过好好表现顺利通过试用期。但某天下班后,小白被老板找去谈话了......原来,老板以小白最近犯了个小错误为由,要延长他的试用期。 问老板说我有待考核,试用期可以被延长吗? ◆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员工有待继续考核为由,延长试用期。 04 小白终于顺利度过了试用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高强度的工作让小白力不从心,原来,一开始入职时单位允诺的一周双休早已化为泡影,加班生活逐渐吞噬了小白的休息时间,双休甚至是单休都成了奢侈。 问用人单位以业务繁重为由要求我牺牲周末加班,这种行为违法吗? ◆法官说: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劳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劳动法坚决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若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05 经过协商,公司答应给小白发放加班工资,这让经常加班的小白获得了些许补偿,然而没想到的是,小白的第一段工作很快便走到了尽头——老板以公司末位淘汰制为由,要求这个月业绩考核倒数第一的小白自动离职。 问用人单位可以实行末位淘汰制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法官说:末位淘汰制度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只有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考核为由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他小贴士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从双方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是否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用工安排、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如果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若想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留好用人单位招聘时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考勤表等作为实际参与劳动的证据。如果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材料都不在自己手上,怎么办?没关系,这些凭证都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交,则会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如何讨薪 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开始工作时便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留下书面资料存档,并记住老板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如果有工资发放记录应当留存,尤其是以微信转账等非银行汇款方式,更应及时备份聊天记录。此外,欠条、工作证、穿过的工作服、盖有用人单位印章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承认的材料,均可作为可以利用的证据。 每一位劳动者都值得被尊重,只有当尊重劳动者成为社会共识,才能体现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生活中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也要在点滴小事中维护身边的劳动者们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