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朋友关心关注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事项热点问题,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专门进行了梳理汇总,您所关注的低保问题可能就在这里,一起来看看吧! 答: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22年7月起,北京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245元调整为1320元。 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低保范围。 可搜索“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微信公众号申请社会救助,也可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请。 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相关规定,各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必要时由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和重新组织民主评议。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 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通知(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8〕45号)规定,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交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为确定家庭成员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答: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规定,本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家庭情况没有变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保持不变。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8〕45号)规定,已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包括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等高档消费行为的,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留学行为不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的评判条件,社会救助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为主要确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