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荐语:本文改编自真实案例,并严格遵循法官的裁判思路。 关键词:股权代持;债务清偿;连带责任 生活中总有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这种情况一般会寻求身边的亲戚朋友,让亲戚朋友们帮忙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也即成为“名义股东”。假如你的朋友或者亲戚要求你帮这样的忙,你要不要帮?帮了会有怎么样的法律风险? Vol.1 这是公司起诉公司追偿货款的案子,但是在起诉时,经查询,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但我方委托人从未收到对方破产清算的消息,也即该公司擅自注销了公司。 也就是说,公司在未经破产清算擅自注销,债权人有权提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对方公司还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我们将对方公司的股东列为了被告。 Vol.2 除此之外,帮别人当公司当公司股东,即代人持股,还会有哪些影响? 因此,在公司被法院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虽然股东出资方式为认缴,且认缴期限还没到,债权人仍然有权利要求登记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另, 在公司被列为限制高消费的时候,登记股东也有可能共同被限制高消费。 最后提醒一句,代持股权有风险,帮人代持一定要慎之又慎,做好相应的保障! ·END·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吴微微律师”,转载请私信联系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做任何文字性修改。 注:本律师对该文观点保持中立,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