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现在许多小区楼房格局是一梯多户,住户从电梯到家门口要经过公共走廊。然而,正是这个公共区域,让一些邻里之间闹得不可开交。最近,西安的吴女士因为公共走廊里出现的一个鞋架,与邻居闹得极不愉快。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典型案例】 去年2月,吴女士在西安曲江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装修完成后于今年春天入住。可没过多久,她就遭遇了烦心事。 “我们这栋高层是两梯四户,出了电梯是横向的走道,左右斜前方的防火门后面各有两户,两户的门口有个二三平方米的小厅。然而,邻居把鞋架摆在了小厅靠墙的一边,鞋架上还摆满了各种鞋子。一出家门或者一进防火门就能瞧见,特别有碍观瞻。由于小厅没有窗,环境密闭,总会闻到一股臭味,令人十分不爽。”吴女士说,自己很注重生活品质,入住以来,天天为这些飘散臭气的鞋子烦心。为了睦邻友好关系,自己也多次善意提醒邻居,但对方依然我行我素,并无将鞋架搬进室内的意思。 吴女士坦言,她曾在朋友居住的小区发现电梯过道被业主们占用得面目全非,除了鞋架鞋柜,还有储物架、花架、脚盆、衣物等不一而足。 记者从一些物业公司了解到,公共走廊里摆放鞋柜鞋架的情况非常普遍,物业也常接到业主投诉,抱怨公共走廊通行不便、飘散异味等。个别业主在楼道摆放鞋柜、杂物,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物业管理人员也是苦口婆心劝说,希望相关业主能主动移除公共走廊里的物品,然而收效甚微。 记者采访中,一些业主表示,他们也知道公共走廊摆放私人物品是不对的,想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新建 南新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共区域是大家公用的,堆放个人物品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严格来说,业主擅自将鞋柜放置于公共走廊处,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已构成侵占公共部位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楼梯、通道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有一句希腊格言是这么说的:“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民法典保障了业主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但任何人均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平等使用权。个别业主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将共有据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公共走廊属于公共场所,还是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圈占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虽然方便了自家,但如果大家都这样做,整个走廊将被物品占据,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同时,消防法第六十条还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情形,规定给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南新建提醒:任何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共楼道、走廊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是私人领地。在此区域放置鞋柜、堆放杂物,既影响环境整洁美观,导致保洁人员清扫困难,还给消防安全留下了隐患。建议大家都能换位思考,把鞋柜放回屋内。同时,对屡劝不听、屡教不改的,有关业主可以到物业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还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排除妨害。(记者 成全勃)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