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天爵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注册成立,天爵公司在其公司住所招聘被告等人从事网络直播,其招聘海报上载明:每天六小时,自由安排,每月不低于26天,保底4000元无任何任务要求;公司全职员工一旦录用可以安排住宿。原告天爵公司(甲方)与被告贺某(乙方)于2020年10月5日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每月结算一次,在收到合作单位发放的收益的七个工作日内发放,若遇国家节假日顺延,有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当乙方完成公司要求的直播时长和天数的情况下,甲方承诺给乙方保底收益。(保底:保证不低于最低额,当平台底薪加礼物达不到以上保底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补够保底金额发放给乙方)。 违约(娱乐公司起诉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数十万元) 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协议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展开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所有的直播行为都视为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支付在甲方全部直播收益三倍的违约金;协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开小号进行直播,并要求乙方支付在甲方全部直播收益的双倍违约金;合同期内乙方每月直播有效天数、时长不符合保底工资领取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当月不享受保底待遇。 天爵公司“入会须知”规定:合作收益分配比例:如10万火力=10000元=提成37%=3700元等。自愿加入天爵公司会任何情况下退会不予批准;公会第一次发放收益需按法规签订合作协议;加入公会后须遵守公司制定;公司开播账号均为公司办理,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天爵考勤制度”规定:每月开播26-27天,156-162小时,时长不够无补贴。被告在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的地点、直播时间段、直播时长是固定的,原告每月结算平台收益以工资形式按被告直播火力数按公司规定的收益比例发放给被告,每个员工皆是在入职工作一个月后,在领第一个月工资时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后才能领到工资。 被告直播几个月后,因原告要求被告直播时服装暴露、工作强度大等原因离职。后原告因被告在其他平台及开小号进行直播,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7367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表显示,被告从原告处获得的收益为57890元。 原告天爵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73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且劳资双方应当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进行直播,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劳动管理,其并未对被告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等作出强制性要求,被告的直播行为是基于双方平等合作关系产生的,不属于对原告的履职行为。虽然双方合作协议中对被告的月直播天数以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约定原告可在被告直播背景杂乱无章、有意挂机等情形下对其进行处罚,但该约定系被告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不应当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人身隶属性。 第二,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性。本案中被告的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原告,而是主要来源于直播间粉丝的打赏,由原告先与合作直播平台结算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的收入数额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知性,原告无法控制和决定被告的收入,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从属性。 第三,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第1.3条合作内容中约定:“乙方与甲方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该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且该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收入结算等,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因此,本案案涉《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系依据《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协议约定了合作期限和违约条款,在合作期限内,被告在平台私自开播,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虽然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违约金按被告在甲方直播收益的20%计算即11578元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天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11578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天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合:微法说法 山东高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