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依据哪些规定,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材料受法院支持 1、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二、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询问权 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