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最后闹到法院,影响家庭关系和谐。因此,如何合理地进行遗产分割在实践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王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于1994年结婚,两人皆是二婚,张家三姐弟为张某与前妻所生。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李某。两人离婚后,李某便跟随王某与张某一起生活20余多年,不久前张某因病去世,张家三姐弟与王某、李某因张某名下的存款及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家三姐弟将王某、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遗产如何划分呢? 本案中,张家三姐弟是张某与其前妻所生的婚生子女属于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王某是张某的第二任妻子,为张某的配偶,因此属于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张某的继子女,但是自幼便与张某一起生活并且与张某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李某也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首先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是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是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是继承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该条规定既有利于合理分配遗产份额,又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系亲情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来源: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