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复审意见多久作出决定 1、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复审意见书后,可以按以下情形: (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2)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得不到起诉要求的,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第三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做出构罪不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检察院收到复核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