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一直跟大家强调,一定不能轻信拆迁部门的口头承诺,无论达成任何协议都要落实在纸面上。如果拆迁部门承诺了拆迁款,拆了房屋后又反悔,拆迁户还能再要到补偿吗? 案情简介(因案件内容涉及当事人隐私,为保护当事人文中将进行模糊化处理) 梁某是山东聊城人,2010年,梁某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以600万元的竞标价购买取得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一建材厂的所有权,拍下后,梁某按照拍卖成交价支付了全款。2019年年初,梁某竞买的建材厂被纳入了区政府的征收范围内,经过多次沟通,区政府核定拆迁款为630万余元,梁某表示同意,区政府便强拆了梁某厂房,但直至年底,区政府也未将说好的补偿款支付给梁某。2020年3月,梁某给区政府邮寄了书面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但区政府一直没有作出回应。梁某立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经过 区政府主张,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仅是从银行竞拍的部分债权未明确物权涵盖的具体内容。因征收标的物存在上述权属纠纷,目前尚未达到支付征收补偿款的标准,也建议原告通过民事诉讼将上述权属争议予以解决确认权属或是权属比例再行予以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证据以及调查,原告竞拍所得的应为被抵押厂房的所有权。被告区政府称案涉厂房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在征收时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调查登记,梁某通过拍卖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区政府应对被征收范围内属于梁某的征收权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因此,法院判决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梁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