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案件,一个工程项目承包人为节省管理费并尽快拿到工程款伪造公司印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邰某系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2017年5月,被告人邰某以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了公司在福建莆田的景观工程等项目。为了省下给公司的管理费,提高工作效率,尽快拿到工程款,被告人邰某委托他人帮其伪造了“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用于加盖在冒用公司名义的有关函件上。 后来查明,在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邰某在其制作的9份《委托函》《汇款委托函》上,加盖了这枚印章,从而绕开公司直接向工程项目发包方支取款项金额共计2037578元。经鉴定,其中5份印章与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4份印章存在疑点。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邰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邰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邰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案件。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以及公司的信誉、利益和正常经济活动。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文/来源:学法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