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也许你会碰到这样的情况 在第三方的见证下 你与甲、乙二人签订合同 假如甲临时有事不能来 乙代理甲签署了合同 但实际上 代理签名的乙可能并没有代理权 但由于甲乙二人关系亲密 见证者与你认为甲乙彼此知情 那么,这样的情形就有可能构成了 “表见代理” 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简单来说就是 下面,肇法君就通过一个案例 带大家继续认识“表见代理”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31日,阿才(乙方)与阿飞、阿莲(甲方)及某丰服务部(见证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阿飞、阿莲向阿才转让其所有的位于四会市××街道××的房屋一套。 合同签订当天,阿莲并没有到场,其签名由阿飞代签。2017年11月27日,阿才以儿子及儿媳的名义就购买案涉房屋并向银行申请了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56万元。当日,阿飞、阿莲到场与阿才的儿子及儿媳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向银行提交了该合同。 银行审批通过后,阿飞、阿莲不断找借口拖延赎证。2018年1月22日,阿才儿子、阿飞及某丰服务部就案涉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沟通,阿飞称由于家人反对,决定不再继续出售房屋。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阿才以阿飞、阿莲明确不再出售房屋,拒绝履行合同为由,向四会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阿飞、阿莲返还定金及赔偿违约金。 法庭上,阿飞、阿莲均辩称,签订合同当日,阿莲并未到场签名,阿莲的名字是由阿飞代签,不应承担合同项下责任。但某丰服务部(见证方)表示阿飞、阿莲是知情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阿才与阿飞、阿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各方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阿才催告后,阿飞、阿莲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曾以其他事由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可认定阿飞、阿莲存在违约行为。 虽然阿莲并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而由阿飞代签,但基于阿飞与阿莲是夫妻关系,且阿莲曾到场与阿才的儿子及儿媳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追认了阿飞代签合同的行为,故法院认定阿莲对合同是知情且同意的,阿才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阿飞有权代表阿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阿飞的转让房屋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阿飞代表阿莲在转让房屋合同中签名行为有效,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①解除阿才与阿飞、阿莲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②阿飞、阿莲向阿才返还定金2万元; ③阿飞、阿莲向阿才支付违约金83800元。 阿飞、阿莲不服判决上诉,肇庆中院经审理认为,四会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第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意愿,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而且也很难做到。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便规定了这一制度。即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