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1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张越)醉驾被查,就一定会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吗?今年1月,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案件中,哪些醉驾情况适用相对不起诉?今天,长沙交警对此作出解读。 天心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陈水清介绍,跟此前醉驾“一刀切”达到标准都起诉相比,目前符合条件的部分醉驾嫌疑人可以不被起诉。相对不起诉与三个数据密切相关:一是驶员所熟知的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二是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三是超过150mg/100ml但低于200mg/100ml,驾车目的不是为了上路行驶,而是为了挪车,并且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是因情况紧急而开车,以及开车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开车并且没有从重情节,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这些情况的前提是案情清晰、证据充足,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驾驶员认罪态度好并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陈水清说。他还强调,虽然醉驾没有“一刀切”全部起诉,但是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驾是非常危险的,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驾驶员仍面临吊销驾照、五年禁驾、罚款等行政处罚。 链接: 醉驾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从重情节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4.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5.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8.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实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9.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10.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陆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授权:0731-84329818苏女士。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责编:叶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