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收到辩护人阻碍其诉讼权利的控告后怎样处理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 (2)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收到辩护人阻碍其诉讼权利的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