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到吗? 居然有人以买手机为名, 约卖家出来,在交易时抢手机, 真是胆大包天! 结果? 抓你没商量! 01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2日,曹某与熊某经事先合谋,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将2部手机送至南康区某医院住院部旁,在曹某将要从被害人手中接过装手机的塑料袋时,熊某乘被害人不备,将装手机的塑料袋抢走逃跑。该2部手机事后被曹某、熊某分赃。经认定,2部手机共价值16150元。案发后,曹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熊某因涉及其他犯罪,另案处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曹某犯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检察官提醒商家,在开展交易活动过程中,要确认好对方信息,并留心交易环境,避免财物损失。 2.劳动致富光荣,犯罪夺财可耻。检察官提醒那些心存犯罪之念的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找到正当职业工作,走正途,不要走邪道。否则,犯罪所得拿不稳,前途命运还受损,得不偿失。 3.青春年华要珍惜。检察官提醒青少年朋友,在学习或者刚步入社会的年纪,一定要遵纪守法,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