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 李某(男)和孙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相处半年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一年多以来,双方逐渐发现,虽然两人在网络中沟通很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没有任何共同爱好,两人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后来,李某主动提出希望与孙某协议离婚,但孙某认为自己对李某仍然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能与李某共同努力尝试培养夫妻感情。在孙某拒绝李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后,李某离婚的意愿更加强烈。李某比较关心离婚冷静期的问题,想问如果双方均表示放弃30天的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在两人申请离婚登记当日就发离婚证? 普法讲堂: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在申请离婚登记当日就发给离婚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离婚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当中的“三十日”期限,即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因此,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当事人已经不能于申请离婚登记当日同时领取离婚证,即便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冷静期,依然需要等待30日的冷静期结束之后才能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另外,如果冷静期内,任何一方表示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也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从登记离婚的程序上对拟离婚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希望离婚双方当事人能够更加冷静、理智地对待婚姻问题,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情绪而草率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冷静期之后仍然坚持离婚的,说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相关情况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