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般以血缘关系远近和婚姻关系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区别在于继承开始后,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都是法定继承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